台灣機車相關法令與介紹

圖、文:維基百科

機車(全稱「機器腳踏車」)是中華民國政府道路相關法令對摩托車的稱呼,同時也包含供肢障人士使用的機動三輪車。機車的分類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制定,分為「普通輕型機車」(綠牌)、「普通重型機車」(白牌)、「大型重型機車」(黃牌、紅牌)和「專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機車」三種類型,其中專供肢障人士使用的機車是指「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的普通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或大型重型機車。」

1979年(民國六十八年),排氣量達150立方公分以上機車禁止在臺灣領照行駛,不禁止外銷,而1980年也禁止內銷製造及進口。因應臺灣地區自2002年(民國九十一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6個月之後即7月1日起,已重新開放汽缸總排氣量逾150立方公分以上之重型機車進口、領照,而入會時曾附帶承諾「150立方公分以上重型機車未來之騎乘限制,一般僅限於現有兩條南北向主要高速公路」。

機車分類

機車的分類原本僅有重型機車與輕型機車兩類,但分別於2002年7月1日、2007年6月1日修法新增為四類。

大型重型機車 普通重型機車 普通輕型機車 小型輕型機車
汽缸排氣量 251cm³~550cm³(黃牌)
超過550cm³(紅牌)
51cm³~250cm³(白牌) 50cm³以下(綠牌)
電動機車 最大馬力 超過40馬力 5馬力以上、40馬力以下 1.34馬力(1千瓦)以上、5馬力以下 1.34馬力(1千瓦)以下
最大速度 超過45km/hr 45km/hr以下

駕駛執照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3條、61條,已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已領有汽車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已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已領有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小型輕型機車。已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欲取得大型重型機車駕照(逾250cc),需經過訓練、考驗合格,取得該駕照後始可駕駛逾250cc機車。

    機車車牌

    車種稱呼 小型輕型機車 普通輕型機車 普通重型機車 大型重型機車
    汽缸總排氣量 不適用 50cm³以下 逾50cm³,250cm³以下 逾250cm³,550cm³以下 550cm³以上
    電動機車之馬達及
    控制器最大馬力
    小於1.34馬力 1.34馬力以上5馬力以下 5馬力以上40馬力以下 超過40馬力
    車牌範例 AAA-001 001-AAA SAA-0001 AAA-001 001-AAA QAA-0001 AAA-001 001-AAA MAA-0001 001-FAA LAA-0001 AA-01 AA-001 LGA-0001
    車牌說明 白底紅字 綠底白字 白底黑字 黃底黑字 紅底白字
    • 550cm³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之前方亦需懸掛牌照,尺寸為長18公分寬8公分,材質鋁箔材質貼紙厚度應具可塑性,依車型不同採橫式或直式固定加掛。
    • 2013年1月1日新式車牌正式掛牌,各式車牌數字碼各加一碼。

    機車路權

    臺灣部份車道上的「禁行機車」標字,禁止汽缸總排氣量未滿250立方公分機車行駛。

    正確的法定定義是,廣義的汽車包括機車,而慢車是自行車以及三輪以上人力、獸力行駛車輛。但就機車路權而言,自從前臺北市市長李登輝首開先例的禁行機車以來,把機車當成是慢車管理,延續三十多年。

    2002年(民國九十一年)7月1日剛重新開放汽缸總排氣量逾150立方公分以上之普通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進口、領照時,大型重型機車(汽缸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以上)的行駛路權仍然比照其他機車,還不開放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快速道路、汽車專用快車道,但得比照汽車停放於路邊汽車停車格。

    2007年(民國九十六年)1月12日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1月29日總統公布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自11月1日起,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原則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而此次修法的立法理由就表示:

    一、目前我國的交通法令,除對於各型機車訂定不同的駕照考驗規定外,並未因應大型重型機車開放而針對不同等級的機車訂定不同的道路安全管理規範。

    二、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之研究整理比較的結果發現,許多國家的交通法規規定,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人行駛在道路上時,擁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除了輕型機車不得使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之外,大部分的國家對於持有正式駕照的機車駕駛人並未有路權上的限制。目前許多國家意識到小汽車高度成長對於交通與環境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反而鼓勵機車的使用。

    三、我國自九十一年政府開放大型重型機車(250CC以上)進口後,對大型重型機車仍課徵較相同汽缸排氣量之自用小客車約兩倍的使用牌照稅額,且於交通安全法規亦負擔與汽車相同之義務,但其行駛路權卻受到諸多限制,大型重型機車所有人可謂在法制上受到雙重之不公平對待,爰予修正之。

    2007年11月1日起,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取消兩段式左轉之規定規範,而開放路權之範圍有: (2012年7月1日起250c.c.以上550c.c.以下大型重機亦比照汽車)

    1. 全國各縣市所屬快車道。
    2. 臺61線(西濱)快速公路。
    3. 臺61甲(臺北港-八里)快速公路。
    4. 臺62線(萬里-瑞濱)快速公路。
    5. 台63線(臺中-南投)快速公路。
    6. 臺64線(八里-新店)快速公路。
    7. 台66線(觀音-大溪)快速公路。
    8. 臺68線(南寮-竹東)快速公路。
    9. 臺72線(後龍-汶水)快速公路。
    10. 台74線(快官-霧峰)快速公路。
    11. 台76線(漢寶-草屯)快速公路。(八卦山隧道除外。)
    12. 臺78線(臺西-古坑)快速公路。
    13. 台82線(東石-嘉義)快速公路。
    14. 臺84線(北門-玉井)快速公路。
    15. 台86線(臺南-關廟)快速公路。
    16. 臺88線(高雄-潮州)快速公路。
    17. 國3甲(臺北-深坑)快速公路。

    2011年(民國一百年)11月8日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11月23日總統公布之,2012年(民國一百零一年)6月19日由行政院以命令定自7月1日施行起,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再者,各種大型重型機車,不論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或者未滿,原則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這也代表250c.c.以上550c.c.以下的大型重機不需要兩段式左轉、可行駛禁行機車道、可行駛各級快速公路、快速道路,但國道仍不開放。交通部至今未依據立院三讀決議及附帶決議(100.11.07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70 期院會紀錄),遵行行政程序法第150~162條規定,訂定相對應知法規命令。是為行政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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